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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教父母过”---17岁少年闯大祸
共和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刑事《家庭教育指导令》
作者:马平平  发布时间:2022-04-26 09:32:52 打印 字号: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于2022年4月25日到共和县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近日,共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过程中,依法向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发出我院首份涉刑事《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

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自16岁初中毕业辍学后独自一人在西宁市打工,2021年回到共和县后某餐馆当服务员,期间独自居住。2021年12月2日到12月12日短短十天内,陈某某砸毁五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共计600 余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公诉至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惊讶于一个未成年孩子怎会如此胆大包天,通过砸毁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于是将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至我院进行了解。经查,被告人家庭以放牧为生,经济较为困难,父母为了谋生,对孩子长期缺乏管教,导致孩子误入歧途,实属教育失职。

承办法官在掌握具体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其法定监护人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告知他们接受教育指导令的具体内容,并要求纠正监护失职的不当行为,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经过一小时的交流指导,被告人的父母意识到自己的监管失责对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接受了法院的训诫和教育指导,作出深刻的反省,并当场签订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希望该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全体家长起到警醒作用,积极承担起自己对孩子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孩子守好底线、远离红线。共和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做好未成年教育和保护职责,在审判工作中探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方法,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傅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