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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12 11:30:37 打印 字号: | |

        2020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南州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由共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

一、基本情况

共和法院2020年受理各类案件3219件,同比上升

8.5%结案3092件,结案率96.05%,同比上升9.5个百分点。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员额法官人均办案124件。其中两个派出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500件;民事审判庭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795件;案件主要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政审判庭审结行政案件152件;刑事审判庭共受理案件132件,审结126件,结案率95.45%。

二、主要做法

     (一)立足审判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共和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2020年至今共受理环资案件5件,其中审结1件,其余4件正在审理中。

1、被告人汪文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该案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后又撤诉,二审法院准许撤诉,同时建议本院再审。该案目前正在审查是否启动再审。

2、被告人利科加非法采矿罪一案,该案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系同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目前公诉机关在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

3、被告人马忠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该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系贵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该案计划近期开庭审理。

4、被告人刘生龙、赵生、被告人张培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案,均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因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我院暂缓开庭,故该案待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我院组织开庭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理念,提升效果
     自共和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刑事审判庭审理,新组建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了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促进了环资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通过强化与环保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环境资源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协作机制,深化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联动,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司法裁判预防和教化功能
     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法院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邀请旁听庭审、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三、存在的问题
     (一)环资案件复杂,事实认定难
       环资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涉及一审、再审、发回重审三大类型,这对环资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需要的专业知识更为全面、司法理念更为先进,精力投入更为巨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目前人员配备尚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普遍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难认定等问题。

(二)环资案件执行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环资案件在执行内容方面除了金钱执行义务以外,还时常包括行为执行义务,如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的质量、恢复原状以及后期的管理等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执行队伍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涉及行为执行义务的履行,还需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三)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仍需加强
     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形成长效化的联动衔接机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认识不一。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加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审理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协调好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二是积极探索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配足配强力量,加强环资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审判队伍。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推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切实解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费用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及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动衔接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四是大力营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良好氛围,利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问题,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通过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注重环资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司法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资源审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努力营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


 
来源:共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