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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全州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6:09:40 打印 字号: |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全州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法院:

      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审执分离改革系列配套制度。《关于统一管理全州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是系列配套制度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送州中院执行局。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州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目的】在党委坚强领导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执行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州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一体化”执行体系,保障执行改革机制顺利运行,规范执行工作,不断提升执行公信。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及州中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设置】中院执行局(简称州局)设立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指挥中心、三个执行分局(简称分局)。第一分局设在中院执行局,管辖兴海、贵南、同德三县,第二分局设在共和县,第三分局设在贵德县。第四条【管理方式】按照“州局管总,分局管案、管办”的管理方式对全州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执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两级行权】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原则,全州法院建立执行局、执行分局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州局管总、分局管案、管办”的管理原则,实现对执行案件靠前管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州局通过对全州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人员的管理,总揽全州执行工作。

 

第一节州局“管总”

 

第六条【管案】州局对全州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总体管理,并办理本院管辖的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规范执行】州局对执行工作的共性和关键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1、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和规范。

2、依托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州局进行流程监督;根据不同时期的执行工作需要和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3、健全执行案件案款管理系统,实现全州法院执行案款“一体化”管理。

4、建立资产查控、管理平台,对资产的查控、处置进行实时监控,对执行案件资产进行“一网管理”等。

(二)【指导协调】州局对全州执行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进行指导。跨分局之间因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分局未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州局统一协调。对跨州、跨省案件,由州局统一协调。

(三)【案件督查】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执行案件,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对查办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四)【指定执行】州局将中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到分局办理或分局报请指定执行的案件,经州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指定执行。

1、中院与各分局的案件涉及同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分别在中院和分局,州局可指定到分局合并执行。

2、分局认为本辖区执行案件中需要指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3、州局认为有必要指定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提级执行】州局认为应当提级执行或各分局报请提级执行的案件,经州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提级执行。

1、各分局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能执结,州局可提级执行或指定到其他分局执行。

2、各分局提请州局提级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到其他分局执行。

3、中院与各分局的案件涉及同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分别在中院和分局,经州局研究决定,可以提级执行或合并执行。

4、州局认为有必要提级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

(六)【备案管理】对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的案件,州局应当备案,建立台账,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跟踪管理。

(七)【统筹协调】州局负责对辖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协调;对跨辖区关联案件、争议事项进行统筹研究处理,必要时报省院执行局协调。

1、州局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执行事项委托,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州局应整合本辖区执行资源,适时调配辖区案件,均衡办案数量,实现执行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四位一体”办案标准。

(八)【信访管理】州局对辖区涉执信访及省院执行局转交的信访、督办案件等进行管理和跟踪督办,确保信访案件的及时办结,同时配合省局做好督办检查。(九)【直接监督】州局对辖区内的以下案件直接进行监督:

1、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

2、群众反映强烈和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及有关机关批转的执行案件;

4、领导批示督办的执行案件;

5、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管事】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一)【指挥中心】州局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形成全州两级执行机构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反应快捷、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格局,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目标。

(二)【例会制度】州局半年召开全州执行工作例会,总结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任务。

(三)【考核制度】采取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等方式,对全州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分局。

(四)【救助制度】州局负责执行救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积极开展执行救助工作。

(五)【联席制度】州局负责执行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执行外部环境。

(六)【处突机制】执行中出现暴力抗法、阻挠执行等意外事件,州局启动处突指挥机制。

(七)【工作宣传】需要网上曝光和见诸新闻媒体的大要案等,州局组织统一对外宣传。

第八条【管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执行工作各环节的风险点,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

(一)【党风廉政】州局抓好全州执行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开展专题教育,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及时处理,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领导管理】各分局局长由中院党组任免,执行人员由中院执行局和基层法院共同管理。

(三)【述职述廉】每年各执行分局局长就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廉政情况进行述职述廉。第二节分局“管案、管办”

 

第九条【办理范围】各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受理、州局指定执行的实施类案件,以及其他事务等。

 

第十条【管理职责】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导、监督和管理。(一)【执限监督】对辖区法院满6个月未执结的案件,各分局进行自查,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州局进行督办、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等处理,并纳入目标管理。(二)【流程管控】分局对辖区法院办理案件的重要流程节点实施管控,确保案件“划段执行、分段管理,层级审批、分权制衡,全程留痕、静默监督”。(三)【行权原则】分局督导辖区法院按照行为合议与层级审批相结合的原则行使权力。

(四)【重点监管】分局对辖区办理的重点执行案件,如提出执行异议、涉执信访等案件进行重点监管,每年对辖区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规范要求】在执行案件中,严格流程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一)【规范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立案条件和结案方式。

(二)【繁简分流】按照审执分离改革的要求,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三)【资产查控】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1、银行存款信息。调查被执行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银行存款信息。2、证券账户信息。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境内证券股票信息。

3、车籍信息。调查被执行人所有车籍信息。

4、不动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权属信息。

5、工商股权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工商股权信息。

6、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随着网络查询功能的拓展,增加对被执行人所有其他类型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调查,逐步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全覆盖”。(四)【网络拍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加快被执行财产的处置进度,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

 

(五)【失信惩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等。

 

(六)【资产处置】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要求,应当及时处置被执行资产,执行案件立案后60日内应当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资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纳入资产管理平台监管。

 

(七)【案款分配】执行案款到账后,如无异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分配方案;如有异议,在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案款。

 

(八)【规范终本】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程序。

 

(九)【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由执行裁判庭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审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督导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原则】督导考核工作要确保严肃性、公正性,客观评价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事项】州局按照《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各分局推进执行改革落实情况、队伍建设、涉执信访、综合事务等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本规定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