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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5:55:37 打印 字号: | |

各县法院:

     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执行审执分离改革系列配套制度。《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办法(试行)》是系列配套制度之三,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送州中院执行局。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推进全州法院审执行分离改革,建立执行局、执行分局两个层级科学、规范、高效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执行信访源头治理,确保来信来访依法、及时得到处理,充分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信访案件】本办法所称执行信访案件,是指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办理原则】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循“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第三条【机构设置】全州法院执行部门设立两个层级,分别是州中院执行局(以下简称州局)、州中院执行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州局、分局应当确定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登记、处理、回复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各层级执行信访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分流处置。

 

第四条【职能分工】州局集中督查督办全州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信访案件等;分局集中督查督办或办理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或州局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等。

 

第五条【本职要求】州局、分局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恪尽职守,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

(二)对信访材料应保留原样、原物,不得损毁、改动;

(三)不得公开或泄漏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权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不得泄漏举报、控告内容和举报、控告人的姓名;

(四)努力做好息访工作,引导信访人息访止争;

(五)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程序和正常信访途径反映问题。

第二章 办理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办理机制】州局、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一)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

(二)州局、分局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逐级、及时向下一个层级交办;

(三)以书面通知、当面沟通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七条【办理流程】州局、分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全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按照该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一)【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完整、准确。

(二)【接访】接访应及时、规范,要做好接访笔录,以证明执行法院已做接访及释明工作或信访人已息访或暂时息访。接访过程中,要告知信访人程序性的救济权利。

(三)【回复】所有信访案件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示、说明。回复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规范。

 

第八条【材料收转】州局、分局建立纸质信访材料收转登记台账,载明信访案件信访反映主要内容等基本信息。州局、分局间的纸质信访材料实行收转登记制度,及时逐级流转。

 

第三章 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具体要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

 

第九条【风险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实行属地属人管辖原则。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或者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评估,早报告,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涉稳案件发生。

 

 第十条【风险评估等级】信访风险评估等级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划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确定为一级风险:

 1.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异常,可能引发自残、自杀、伤害他人等过激事件或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

 2.通过媒体、网络或信函等发布爆炸袭击等恐怖信息,威胁法院或其他党政机关、单位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

3.已经越级到上级法院、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4.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信访涉稳案件;

 5.新闻媒体重点关注,已经引起重大舆情、网络炒作的案件;

 6.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7.涉及少数民族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案件;

 8.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9.其他应当评定为一级风险的案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二级风险:

1.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情绪较激动,言辞较为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者有过上访经历的案件;

 2.可能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方式闹访,并可能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

 3.在重点时段到重点区域上访,并可能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

 4.新闻媒体关注,可能引起媒体介入、网络炒作的案件;

 5.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7.其他应当评定为二级风险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为三级风险:

1.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虽无过激言行,但双方争议事实复杂,有一定起因和背景的案件;

 2.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有上访意思表示,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

 3.其他应当评定为三级风险的案件。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报告】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案件,分局负责人要组织研究、做好处置预案,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报告所在法院和州局。

 

第十二条【评估责任追究】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坚决落实案件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要求,对未按以上要求落实风险评估责任,引起重大信访案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节 交办督办

 

第十三条【交办督办原则】州局、分局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实现“州局管总、分局管案、管办”的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督办督查方式】州局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对当事人反映激烈或信访人对责任单位答复有较大意见的,责任单位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督办评价指标】以执行信访管理系统统计的信访案件数据建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到省进京访数量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领导时时约谈】分局未落实州局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州局时时约谈分局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有效化解认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化解,州局不再交办督办:

(一)案件确已执行到位;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三)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第十八条【交办督办的完结】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州局不再作为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

(一)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

(二)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诉;

(三)因涉嫌犯罪,案件已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执行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信访诉求系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

 

 第三节 息访责任第十九条【息访责任主体】执行信访案件息访责任实行双重责任主体:

(一)正在执行中的信访案件,息访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和案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已结执行案件,息访工作原则上由原承办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原承办人离开执行岗位的,由案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息访责任要求】息访责任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拒绝、推诿或不作为行为,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责任主体接到信访案件后,原则上应主动约见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意见,详细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宣传法律法规,统一在执行信访管理系统中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信访督办人员。

(二)对要求书面回复的信访案件,案件原承办人或重新确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层报州局负责人审签后,按要求报送或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息访逐级报批】州局、分局对执行信访案件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分局对辖区发生的长期上访、重大、疑难、复杂等信访案件,经妥善处理后仍不能息访止争的,可写出书面报告,经分局负责人签批后报州局领导协调化解。必要时,可安排两级人员共同接访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信访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主体息访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等问题,造成出现越级访、集体访、过激行为或影响恶劣等不良后果的,参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主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极其严重并造成较大后果的,逐级移交上级法院或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四节 权利救济告知

 

第二十三条【权利救济告知】针对案件办理的不同情况,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一)【结案通知书】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告知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

 

第二十四条【逐级报请终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又以相同事由持续反复申诉、缠访闹访,执行法院可以逐级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信访。

 

 第二十五条【终结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程序、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第二十六条【终结后案件的处理】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财产线索而请求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终结禁止】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未能执行到位而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不作信访终结。

 

 第二十八条【终结告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信访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信访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终结后的处理】已经终结的执行信访案件,除另有规定外,不再交办督办,不再重复审查;信访当事人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依法及时处理,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五章 通报

 

第三十条【定期通报】州局半年对执行信访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一)州局、分局执行信访工作的动态;

(二)州局、分局执行信访案件的增减和排名情况;

(三)州局、分局执行案件承办人的信访案件处理、回复、办理情况;

(四)执行信访工作典型事例和工作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施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