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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法院执行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0 10:11:56 打印 字号: | |

海南州法院执行监督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纪检组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公开、公正、透明,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特邀纪检组同志从事执行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聘期为一年。

 

 二、监督权限。执行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执行工作中,享有监督建议权、执法情况咨询权和执法质询权。在履行监督权时,应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监督事项。收集人民群众、各部门、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整体工作情况和建议。收集人民群众、各部门、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执行干警文明执行、依法执行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违法违纪嫌疑的举报,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参加法院执行机构具体案件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参加法院组织的对执行机构有关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等情况的检查。对法院草拟的有关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通过群众走访、问卷调查、组织座谈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现场监督权限。对执行干警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对执行干警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进行质询、当场予以纠正或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到达现场予以纠正。对执行干警依携带警械、着法官服或警服到营业娱乐场所饮酒、跳舞的,可当场进行查纠.对执行干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可当场制止或纠正,对执行干警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予以制止。对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态度冷横硬推,耍特权、打骂群众的,当场批评责令其改正。有权对执行干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制止或纠正。

 

 五、负有的义务。依照宪法、法律和本规定监督执行工作权利,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有关活动,如有特殊事由,予以说明。坚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应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的邀请,及时参加案件执行过程的现场监督,制止防碍、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的当事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向暴力抗法的当事人做和劝解疏导工作,主动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倾听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便于指导和督促执行干警改进工作作风。对干预、抵制及不配合协助执行工作,特别是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党政领导、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党员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督促其履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