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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0 09:58:06 打印 字号: |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管理工作,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执行立案、执行命令、执行听证、送达、调查、控制、处分财产、执行异议审查、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分配执行款物、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由执行一组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二组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执行工作机制,以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执行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庭在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依据、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提供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立案庭应就申请执行案件的主体资格、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具有给付内容等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给予注明。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三日内完成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移交案件给执行一组的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由执行一组在七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由执行一组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能恢复执行的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章执行命令与执行听证

 

第七条执行一组签收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填写《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庭长在收案后二日内确定承办执行法官,需要组成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

 

第八条执行一组的执行法官在收案后三日内签发执行令、决定是否进行听证、交执行二组送达。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因情况紧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执行一组在二日内审查,作出裁定书、决定书、命令后交由执行二组立即实施。

 

第十条执行听证应严格按照听证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听证。

(一)听证日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的;

(二)听证日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听证的;

(三)听证日前,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四)同一被执行人在另案已进行过听证,且未发现有新情况的;

(五)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

(六)其他不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执行二组在收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执行听证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听证传票。执行二组在送达时应注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住所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执行二组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情形的,应草拟裁定书、决定书、命令,交执行一组审批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一)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

(三)不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

(四)故意躲藏,规避执行;

(五)其他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遇情况紧急的,执行二组可先采取措施,后补办手续。

 

第四章财产调查及控制

  

第十四条执行听证后三日内,执行一组可视案件执行情况决定调查、委托审计、控制财产措施,交由执行二组实施。

 

执行二组在收到上述决定后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委托审计、控制财产措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应报给执行一组决定。审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十五日期限之内。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执行意见的,执行二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给执行一组进行审查。当事人直接向执行一组、执行局、院领导、上级法院提出书面执行意见的,在一日内将有关材料转给执行二组按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执行二组认定案件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提交书面意见给执行一组,执行一组应组成合议庭依法在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如需向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取相关登记资料的,可由执行二组向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由申请人执行人自行调取。执行二组对调取的资料应当审核。遇取证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取证,执行二组应予取证。

 

第五章财产的处分和款物的分配

  

第十八条执行二组应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及控制后七日内提出财产的处分方案,执行一组在收到方案后三日内作出决定。财产的处分方案决定后交由执行二组具体实施,执行二组应在收到决定后十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至五十日内完成。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九条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执行一组应将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会议上公布;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一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计算、扣除执行费、办理转交执行款物给申请执行人的手续由执行二组办理。

 

第六章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二组应在一日内以书面形成将异议审查程序、举证义务通知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要求异议人在七日内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执行二组应在接到执行异议及证据材料一日内,填写《执行异议案件移送表》,并将与异议相关的材料移交给执行一组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执行一组应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行二组实施。

 

第二十五条异议审查期间,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二组应草拟裁定书、决定书、命令后交由执行一组审批。

 

第七章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执行一组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委托执行的,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第二十七条协助执行由执行二组负责。

第八章结案

 

第二十八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第二十九条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由执行二组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交执行一组审查,并送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案件应执行中止、终结的,由执行二组提出书面意见,报执行一组决定。需要发放债权凭证的,由执行一组签发后交执行二组办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二组在案件报结时应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等结案材料,报执行一组审批及登记结案。执行案件结案后,由执行一组按本院有关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立案庭、执行一组、执行二组应建立相应的案卷、材料签收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