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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法院执行考核具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09:43:29 打印 字号: |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法院执行考核具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行考核在推进执行工作、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2018年7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法院执行考核具体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青海法院执行考核具体办法(试行)

 

 一、考核目的为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目标及省委有关加强执行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执行考核在推进执行工作、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推动全省执行工作在新时代有新作为、新发展。

 

二、考核对象与考核方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方式为分类量化考核。省法院对各中级、基层法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体现到中级法院。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自查与上级法院检查,同级法院监督相结合。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执行指挥平台为基础,以案件办理情况统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评查案件、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为补充,每季度通报一次考核情况,年初公布上一年考核结果。

 

三、考核机构省法院设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执行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执行局各处处长、指挥中心主任、审信处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计算方法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具体分为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执行综合管理考核、其他执行工作考核三个部分,计分方法为:总分=各项基础分+各项实得分×各项权重,各部分基础分值分别为:50、30、20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50%、30%、20%。每部分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加分项上不封顶。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保留2位小数。中院所辖基层法院考核分值的平均值*25%计入中院考核结果。

 

(一)执行案件质效(基础分50分,权重50%) 1、实际执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计算公式:实际执结率=(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2、终本率,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终本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3、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其他方式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4、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5、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6、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数包括实际执行案件和终本案件。

 

7、首次执行案件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加0.01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扣0.01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关键节点超期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关键节点超期主要考评以下节点:

 

(1)立案后10日内是否发送执行通知;

 

(2)立案后1个月内是否进行网络查控或者是否进行传统查控登记;

 

(3)是否于执行到账后30日内发放案款;

 

(4)终本案件是否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8、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天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天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首次执行案件办结案件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9、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天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天扣0.03分。计算公式: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数。

 

10、恢复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天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天扣0.03分。计算公式:恢复执行案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用时总和/恢复执行案件案件数。

 

11、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终结执行案件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中已执行到位金额)/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12、终本案件合格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计算公式:终本案件合格率=1-终本案件不合格数/抽查终本案件数。此处所指终本案件包括首次执行后终本案件和恢复执行后终本案件。终本案件是否合格主要看5点:

 

(1)是否超过3个月结案;

 

(2)传统查控节点信息项是否为零,

 

(3)是否采取限高措施;

 

(4)结案前3个月是否进行总对总查控;

 

(5)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

 

13、执行文书上网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执行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的执行文书数/应上网执行文书数,应上网文书一般包括结案类裁定及拘留、罚款决定书。

 

 14、人均结案数,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人均结案数=办结案件数/从事执行实施案件办理工作的执行局政法编人数。办结案件数仅指首次执行案件和保全案件的全部结案,不包括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从事执行实施案件办理工作的执行局政法编人数包括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15、执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执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办结案件数/执行员额法官人数。办结案件数仅指首次执行案件和保全案件的全部结案,不包括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执行员额法官包括从事执行实施及审查工作的员额法官。

 

(二)执行综合管理(基础分30分,权重30%)

 

16、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数/事项委托数。

 

17、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数/督办事项数。

 

18、案件协同执行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案件协同执行率=协同执行案件办结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协同执行案件的统计范围为省级辖区内的协同执行案件数。

 

19、事项委托满意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扣0.03分。该指标考核接受委托法院事项委托办结效率和质量。实际考核时,将选择“事项委托平均用时”或“事项委托办理评价分值”中的一项或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20、事项委托办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事项委托办结率=事项委托办结数/全省事项委托总数。

 

 21、执行信访率,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执行信访率=新收执行信访案件数/执行案件数。执行案件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保全案件、审查案件。

 

 22、信访化解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信访化解率=实际化解案件数/(最高法院、省法院交办案件数-以其他情形核销案件数)。

 

 23、涉执舆情办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涉执舆情办结率=已按照舆情督导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涉执舆情数/最高法院、省法院发布的涉执舆情数。

 

24、督导案件办结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督导案件办结率=已落实最高法院、省法院督导意见的案件数/最高法院、省法院督导案件总数。

 

25、失信名单未及时屏蔽撤销率,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失信名单未及时屏蔽撤销率=未及时屏蔽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未及时屏蔽撤销失信名单数,包括通过院长信箱、12368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请求事项、相关部门转交转办等途径反映未对失信名单及时屏蔽撤销,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发布的失信名单数,指历史发布的失信名单总数。

 

 26、网络司法拍卖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5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5分。计算公式:网络司法拍卖率=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

 

 27、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期限内发起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

 

28、信息录入差错率,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计算公式:信息录入差错率=(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案款数据偏差率+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具体为:

(1)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到位信息项为空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

(2)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

(3)案款数据偏差率=案款数据偏差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

(4)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必填信息项为空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保全案件数)。案款数据偏差是指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与报结金额差距超过100%以上,且未作说明的。

 

29、各中级、基层法院或执行人员被约谈的,因1个问题被约谈1次的扣1分,约谈2次的扣2分,约谈3次及3次以上的扣6分;因2个及2个以上问题被约谈1次的扣2分,约谈2次的扣4分,约谈3次及3次以上的扣8分。

 

30、执行人员在执行岗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2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扣5分。

 

(三)其他执行工作(基础分20分,权重20%)

 

31、执行在编人员占比,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执行在编人员占比=执行政法编人数/该法院政法编总人数。执行政法编人数包括执行局政法编人数和编制不属于执行局但从事执行裁决案件办理的政法编人数。

 

 32、执行员额法官占比,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03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03分。计算公式:执行员额法官占比=执行员额法官人数/该法院员额法官总人数。执行员额法官人数包括执行局员额法官人数和编制不属于执行局但从事执行裁决案件办理的员额法官人数。

 

33、复议案件维持率,每高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计算方式:复议案件维持率=(本院执行异议案件被上级法院维持案件数+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经上级法院工作撤回复议申请案件数)/上级法院已审查完毕的执行复议案件数。

 

 34、当事人到省法院门前闹访及多次在办公区滞留,严重影响省法院办公秩序,所涉中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劝返带离的,每次扣1分。

 

 3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推诿、敷衍、不出面接待上访人,不及时协调处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查实后每次扣0.5分。

 

 36、上访群众劝返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申诉信访处理意见的,查实后每次扣0.5分。

 

 37、对上级法院要求限期上报查处、化解情况的进京访等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或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

 

 38、不按照省法院规范越级访的相关规定出具回执、及时做好稳控、化解等工作,直接将案件矛盾上交的,查实后每次扣0.5分。

 

 39、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查实后每次扣1分。

 

五、结果评定及成绩运用

 

(一)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情况与分数汇总后,确定初步核评结果并反馈各中院执行局。各中院执行局可在接到初步考核结果后3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由考核领导小组重新审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被考核地区法院可对同级地区法院的考核情况和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监督。

 

(二)被考核地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执行工作表扬资格。

 

(三)各地区法院的考核,对在年度考核总分前三名地区法院进行通报表扬,后两名地区中院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到省法院接受约谈。对在年度历次考核中因排名后两位连续二次接受约谈的,全省通报批评;一年内接受约谈三次以上的上报书面检讨,全省通报批评。

 

(四)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省法院组织各地区法院对考核结果进行互检,省法院进行抽查,同级法院相互监督。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地区考核名次向后顺延两名(拟表彰地区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表彰资格);发现其他地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考核名次提前一名。

 

(五)省法院考核领导小组还可依实际需要将考核结果报送各市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

 

六、附则本办法由全省执行法院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