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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2-14 10:51:45 打印 字号: | |

 

共和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和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部门预算表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总表

六、部门收入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表

第三部分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共和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2、审判并执行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3、审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4、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指定管辖的各类案件。
    5、审理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9、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10、承办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各项工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7年度预算编制范围包括各级预算单位1个。行政编制69人,年末人数65人,其中在职人员65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9人,其他人员40人。

第二部分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共和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42.11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66.7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08.32 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3.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3.4万元。

二、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1142.1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66.71万元,占75.8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08.32万元,占9.48%;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 93.68 万元,占8.2%;住房保障支出73.4万元,占6.43%。

三、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1052.5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916.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公用经费 13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5.4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4.3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5万元,公务接待费7.58万元。

五、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共和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共和县人民法院 2017 年收支总预算1142.11万元。

七、关于共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2017 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866.71万元,占75.8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08.32万元,占9.48%;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 93.68 万元,占8.2%;住房保障支出73.4万元,占6.43%。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十五)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十四)“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共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