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法官法》、《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考勤工作实行政工科统一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勤分平时工作日考勤、集体活动考勤。
第三条 本院全体干警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在上班时间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作日实行上下午4次签到,上班晚10分钟以上者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者为早退。
考勤实行签到制,做到日有记录,周有汇总,月有通报。政工科、纪检组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五条 集体活动指上级和院组织的学习、会议等活动。集体活动考勤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院内活动主要采取点名方式,具体考勤按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条 院考勤情况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年终考勤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干警因公出差,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出差一天由主管院长审批,两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事假 干警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天由分管院长批准,一天以上由院长批准,五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条 病假 干警病假按事假对待(住院除外)。干警因病住院除履行审批程序外,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
第十一条 婚假 干警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15天,若为晚婚,两项合计为18天。(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
第十二条 丧假 干警的亲属去世,可请假3天。
第十三条 产假 女干警计划内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假15天,晚育假14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40天。晚育的可增加产假三个月。配偶计划内晚育的,男干警可请护理假10天,配偶异地生产的男干警给假30天。
第十四条 休假 干警休假填写共和县干部(科级干部)请假审批表,逐级报院长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五条 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电话请假,因特殊情况用电话请假的,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十六条 脱产学习或半脱产学习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院长签批,手续完备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十七条 请假干警应及时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按审批权限续假。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一个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半时间的;
2、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第十八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