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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职能 捍卫司法公正
——记共和县人民法院优秀法官王志刚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4-01-27 10:42:16 打印 字号: | |
  王志刚,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共和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工作突出,多年被本院评为先进工作者、1999年荣获个人三等功、2008年被共和县委评为优秀科级干部、2009年被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2010年再次记个人三等功、2011年被共和县委评为优秀科级干部、2012年被省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清积案、化新访和案件评查活动”先进工作者。

王志刚同志于2003年8月担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在此之前他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担任恰卜恰法庭庭长。因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过硬审判作风,审判监督这一重要岗位就落到他肩上。自担任审监庭庭长以来,他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在狠抓再审案件质量同时,从评查案件、强化庭审监督和裁判文书评比入手,不断加强审判质量监管,并结合“清积案、化新访”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提升审判人员案件质量意识、办案能力和水平,使全院案件质量逐年提高,案件优良率达到98%以上,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一个质的飞跃,得到上级法院和同志们的肯定。

  一、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竭力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主要职责是通过内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错误。王志刚同志深知这个岗位的重要性。为此,他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在案件评查活动中,他热情接待涉诉群众,从涉诉信访中查找问题,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不管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坚决予以纠正。如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方某在塘格木农场服刑期间,将同监区犯人刘某殴打致死。共和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12年,与前罪合并执行。当时被告人方某未提出上诉;2004年来信申诉,认为原判决依照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定罪量刑,违反了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他审查发现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违反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在适用数罪并罚时,对新判处的刑罚与前判余刑进行简单相加,没有作出决定执行刑罚,违反了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规定,他本着依法纠错原则,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此案再审,并到被告人方某现服刑地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进行宣判,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8年,与前判余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方某当庭表示服判。省劳改局和西宁监狱对他不枉不纵、严格依法纠错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3年至今,他受理的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7件,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1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1件,再审改判案件12件,再审维持原判1件,再审撤回申诉2件,再审调解4件。所办案件均未出现矛盾激化,引起重诉重访情况。

二、重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审判管理体系,确保司法公正。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转变该怎么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王志刚同志。审判监督庭该怎么做才能为审判工作服务?该怎么做才能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驾护航?他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他知道,过去的事后评查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事后评查的被动性仍然不能改变再审案件频发的事态,仍然不能起到纠正不良司法行为的作用。因为事后评查监督内容和范围狭窄,发现问题时影响已经形成,难以挽回和补救,纠错功能不明显,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事后评查的功能滞后,这就需要创造一个全新的工作方法来改变这一劣势。2009年5月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制定了《关于实行“铁案、精品案、和谐案”评定制度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和《案件质量差错标准》后,他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开展,将评定工作定位审判监督的职能,成立案件质量评定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并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定范围,使案件评查由过去临时抽调人员进行部分案件抽查向设立专门部门进行全面评定的制度化转变。建立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将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纳入到审判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拓展了审判监督庭的监督管理职能。从确立新的案件质量监管制度以来,共和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稳步提高,优秀合格案件逐年提高达到98%以上。瑕疵率从过去的20.1%下降至0.5%,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案件亦大幅下降,从2005年的6件下降至2011年的1件。

2011年在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年”活动中,他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和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结合本院实际,从管理制度入手,先后完善和制定了《共和县人民法院审判精细化管理制度》,在州中院的监督指导下,从案件流程、审判运行态势、案件质效评估、法官业绩考核对本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评定和分析,为院领导提供科学的审判决策提供依据。通过评定,2011年至2013年度共和法院的立案准确率为100%,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陪审率达92%以上,当庭裁判率95%,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无超审限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6%。共和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共和法院连续三年在全州两级法院目标考核中名列第一名。这与王志刚同志的辛勤付出是分不开的,他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影响和感染领导和同事们,他的工作成效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

2003年至今,他共检查各类案件4000余件,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他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将案件的评查重点放在涉诉信访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上,并按照20%的比例,三年共筛选了460件案件,报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批准后,进行评查。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案件质量检查标准的,严格“打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供院、庭领导和法官及时纠正处理。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已经成为审判监督工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对增强法官责任心、预防错案、减少涉诉上访以及实现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重为民,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而审监工作又是这道关口的最后一个环节和岗位,担负着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他清醒地看到了审监工作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深刻认识到了审监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他时刻要求自己必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精神真正落到实处。为此,他在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中,以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为突破口,严格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通过调解结案把遭到破坏的民事关系修补好,使当事人重归于和谐。从而实现国家、人民合法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损失的最小化,达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他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仁某、常某某、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一案。该案被告三人因合伙承包土地期间账目不清,相互推卸责任,拒不给付原告马某某承包费41000元,该案在再审时,他通过面对面、背靠背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双方对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所感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人当庭履行义务,付清原告承包费,做到案结事了。

  工作的点点滴滴,凝聚着他的心血。多年来,王志刚同志扎根于审判监督工作岗位,在平凡的岗位上从事着不平凡的业绩;他开拓奋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共和法院的干警树立了一流的榜样,也充分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新形象。
责任编辑:共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