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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1-26 15:48:5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

一、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和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提交资料不全的,本院不受理执行申请。

二、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如不能提供,本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或终结执行。

五、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本院不能强制执行。

六、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及提供相关材料,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法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八、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责任编辑:共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