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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干部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1-24 10:25:27 打印 字号: | |
  一、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

(一)、大规模开展法院干警分类培训

  多年来,院领导非常重视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省高院集中培训、各庭室、法庭自主培训等方式,提升法官司法理念,强化法官司法能力。

1、强化庭室领导干部培训,提升领导力。选送庭室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和各级党校参加培训,完成县委组织部要求的每人每年12学时的学习任务。

 2、加强法官培训,提升司法能力。(1)参加法官轮训班。由省高级法院采取面授、视频授课、网络授课等形式实施,轮训时间不少于7天。2010年-2011年,法官轮训中,培训法官人28次。(2)举办法庭业务培训。按照法庭法官所在岗位职责不同开展分类培训,每年举办民事、商事以及立案工作等培训10余期,培训100余人次的法官。(3)组织观看法庭业务专题讲座。鉴于《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新法律、司法解释大量颁布,每年观看电视专题讲座5余期。

 3、创新年轻干部培训,确保法庭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构建起集“阶梯式”培训、“体验制”锻炼培养于一体的青年干警教育培养机制。(1)“阶梯式”培训。抓住从法学院学生到法院干警的转变,开展新录用大学生岗前教育;抓住从书记员到法官的转变,划分民、刑等专业开展为期一年的预备法官培训;抓住初任法官向合格法官的转变,开展初任法官培训。(2)“体验制”锻炼。进一步调整培养方式,把4名新录用大学生放到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岗位进行体验锻炼。  

4、以培养业务技能为重点,抓好法庭司法辅助人员培训。(1)书记员培训。制定《书记员业务培训大纲》,以书记员辅助庭审能力为核心,从书记员等方面开展技能培训和考试。(2)司法警察培训。参加法警行为规范、安全检查等2期司法警察培训。

  (二)、通过培训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法院干警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有力地加强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培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灌输“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法庭干警对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水平,提升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引导广大干警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考虑,牢固树立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意识。

  2、法院干警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能力明显提升。(1)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设立人民调解室,变被动的“坐堂收案、问案”为主动的诉前调解、巡回收案;变司法调解为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诉前。(2) “公正廉洁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针对房地产纠纷等一系列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产生的纠纷,发放了大量民、商事审判实务材料,及时掌握时事资料,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共和县经济总体平稳运行。

  3、促进法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推进。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已经成为法院人才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1)法院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截止2012年4月底,全院审判人员平均年龄为45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人员达27人,比例为90%,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审判人员达1人,比例为3%,初步形成了一支以本科生为主体的专业审判力量。(2)提高法官审判和调研工作能力,培养出一批先进典型和业务骨干。通过外派培训、上派下挂、师资培养、调研活动、高级研修等方式,为法院法官提升审判和调研工作能力提供平台。2010年以来,2名法官在全省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发现和培养了既擅长办案、又善于总结的先进典型。(3)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拓宽人才培养途径。选派优秀书记员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任务艰巨的地方进行挂职锻炼,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4)青年干警一体化培养成效显著。青年干警的思想素质、职业水平和综合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所从事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得到了所在科室领导和当事人的认可,部分青年干警已经成为业务骨干或后备干部。

(三)、法庭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1、存在问题:(1)部分培训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特别体现在对新司法解释的培训中,与法律公布后一段时间后再实施不同,司法解释从通过、公布到实施的时间一般很短,难以举办有效的培训。(2)部分培训内容与法官的审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由于不同审级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标的均有较大差别,以致培训众口难调。(3)对法官授课欢迎程度高于对专家、学者的授课。在现行法官考评机制之下,法官参加培训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通过培训提高办案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改判、发回率。作为司法解释或审判工作意见制定者的中院业务庭领导、法官,往往又是辖区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他们的授课得到85%以上法庭法官的肯定。

   2、意见:(1)推行法官教学。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及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推行“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实现司法经验的有效传承。(3)进一步调动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法官自我学习能力有待提升,对一些热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不高。因此,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关,继续招录受过系统法学教育、有较强自学能力和意识的后备人选;另一方面要有重点、有计划地鼓励法官关注审判热点,指导法庭法官开展自学。

  

二、法院人员科学分类管理工作

虽然最高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都曾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但当前法院队伍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科学之处,建立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对推进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当前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之处

1、在干部录用上等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招录人员都是与公务员同时招考,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适用于司法机关录用人员的招考办法;有的并没有特别要求,致使一些考入法院的公务员一段时间内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要求,法院还要专门拿出时间和经费进行培养以适用法院工作需要。

2、法官等级所体现的价值低于行政级别。同样是法官,有副科级的、科级的,也有处级的,而在任职标准和物质待遇上真正发挥作用的仍是行政级别,这导致目前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安置更多的考虑到领导层权力分配、以及论资排辈等因素,而极少考虑到法官的法律素质、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和审判工作实绩等差别,淡化了法官级别的作用。基层法院在审判一线工作达20余年、审判业务优秀的法官,由于受到干部职数的限制,仍为科员级的大有人在,这极大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一些年轻业务骨干离开法院,造成人才流失。

3、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管理与法官的管理混同、职责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由于法院行政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与法官,在权利、利益、责任、考核等方面一般没有实施明确的分类管理和考核,有考核奖励内容的通常也差别不大,致使一些审判一线的法官更多的想调整到审判业务量相对较轻、风险相对较小的部门或法院综合部门工作,这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

(二)、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不但可以极大地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积极性,还能够更加贴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和法院工作的特点,从而实现公正高效的目的:

1、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按照审判工作任务总量,确定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与辅助人员、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合理比例,从而实现司法资源和合理配置。

2、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按照基层法院内部不同的职位序列的素质要求,制定符合某一职位序列特点的等级制以及招考录用制度、提拔任用标准和分类考试考核制度。

3、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为法院干警的分类培训提供依据和保障,有利于提高干警个体和法院整体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队伍形象。

4、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可以使全体干警根据不同的职位序列、法律职称的高低、责任的大小、工作的难易程度、奉献的多寡来确定不同的待遇,以避免平均主义和干多干少都一样的现象

(三)、建立健全确保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配套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

基于法官序列在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后,可以在以下方面对法院人员分别序列给予保障,使其职权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严格按照法院分类管理序列招录人员、把住“进人关”改善队伍素质结构。建立不同管理序列的人员招录制度,实行公开招考、严格审查,加强与地方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社会发展和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对法院进人计划和进人指标的规定,使法院能够根据自身空编情况及工作需要招录人员,从而优化法院队伍结构,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和专业人才吸引到法院干部队伍中来。

2、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官序列是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人员,是法院系统内高素质的司法精英,同时拥有着较大的权力并承担着较大的责任,所以不但要在法律上对法官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确保法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处理事务、承办案件,不受行政干涉。

3、建立各类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不同岗位和职责要求,分别建立一套科学的有利于不同人才使用、培养和成长的管理、培训、选拔、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目前对法官审判质量与效率和考核已经比较成熟,建立了法官业绩档案,但对上述其他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和考核办法尚不健全;已有的业绩档案,在管理利用上也存在随意性。科学管理法院队伍,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不但应当建立对法院队伍全员的考核制度、严格制度执行,还应当根据考核的结果,严格地兑现奖惩,使考核不流于形式;尤其对法官级别的晋升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晋升要有一套严格、科学的标准,使其真正成为评价德、才、勤、能、绩优劣的标杆,从而达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4、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如: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注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立优秀人才专项奖励制度,开展各类先进评比等,这些举措无疑会有效提升干警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应该落实好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在政治上关心干警,协调和落实好干警职级待遇;在精神上鼓励干警,加大对先进人物、优秀法官的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在工作上爱护干警,努力创造条件,用制度保障干警的休息、疗养、休假;在生活上照顾干警,建立干警抚恤、医疗保障及保险制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2人,其中男性7人,占总人数的58%,女性5人,占总人数的42%,学历结构为研究生学历3人,占总人数的25%,本科学历5人,占总人数的58%,大专学历2人,占总人数的16%,中专以下学历2人,占总人数的16%;职业分布为:区直单位干部8人,占总人数的66%,村(居)委会干部3人,占总人数的25%,退休干部1人,占总人数的8%;年龄结构为最大为60岁,最小29岁,50岁以上2人,占总人数的16%,40-49岁有6人,占总人数的50%,30-39岁有2人,占总人数的16%,30岁以下1人,占总人数的8%,平均年龄45岁。

  综上看出,我院人民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好,他们来自社会各界,来自不同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呈现出以下特点:

  1、分布地域较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来自妇联组织,还有来自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

  2、思想素质较好。他们都有单位的人员,有些还担任或曾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具备较强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业务能力较强。大专以上学历10人,占到83%,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专业涉及法律、经济、行政、中文、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

  4、群众威信较高。12名陪审员中大多来自基层,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但在我院司法实践中,因考虑到陪审员的司法能力,一些相对复杂案件如行政案件,本院均没有邀请陪审员参加。因此我院陪审员所参与审理的案件,均为刑事及民商事一审案件,一般是民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据统计,我院2005年至2011年共审结各类诉讼案件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审理参与案件共264件,其中刑事案件184件,民事案件84件。可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全院案件总数的比例很小。

  从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主要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交通肇事、贪污、受贿、诈骗等多种类型;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涉及案件类型比较广。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问题

  根据调查,我院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没有发放专门的陪审员经费,人民陪审员办案补贴从本院的办案经费中支出,陪审员经费是与法院其他费用一起,通过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形式由财政部门发放,但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中有多少是属于陪审员的经费没有注明。本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补贴,以件为单位计算,人民陪审员参与一次开庭补贴50元。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法院的要求,确保人民陪审员如期上岗,我院对每一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进行了岗前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为主,形式以法律知识讲座、观摩法庭、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赠送相关法律学习书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2、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由法院政工部门负责进行管理。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六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  

  2005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发挥了“咨询员”作用。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的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

  2、发挥“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有利于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3、发挥“监督员”作用。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了解,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

  4、发挥了“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桥梁,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六年来的实践证明,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对于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陪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不够,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陪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三是谁参与陪审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法官有明显的依附性和倾向性,在案件审理当中保持沉默,不愿表达自己的意见;四是陪审员对案件不够熟悉,在实践中,陪审员往往是在庭审当天提前一两小时到法庭阅读案卷、熟悉案件,对一些复杂一点的案件,一两个小时根本就熟悉不了案情,所以到开庭时,只能坐着凑够数,当作“陪衬”,根据没有提问、讨论,人云亦云,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3、参审次数不均衡。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表彰奖励措施尚未开展,参审率偏低。从本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05年以来,常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只有2人。有些陪审员至今没有陪审一案。这既有陪审员自身的原因,也有陪审员管理方面的原因,陪审员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大多兼职,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法院开庭时抽不出时间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选任陪审员时对地域差异和人员变动等情况无法衡量,陪审员分布不均,县城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多,甚至忙不过来,偏远地区的陪审员陪审案件较少,甚至一直没有案件陪审。

  4、随机选任要求未落实。根据《决定》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在调查中发现,实际上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和开庭时间存在冲突,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实践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七)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对于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总结此次调研结果,查阅大量详实的资料,现针对如何完善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试析几点对策建议:

  1、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法院自身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从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主法治的政治高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庭审中,审判员要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自觉克服法官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因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不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而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把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阶段扩大到整个普通程序的全过程。即从立案受理、送达法律文书、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庭后调解等,甚至包括案件的执行阶段。而在所有的阶段中,调研组以为,应在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阶段发挥其独有的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们有几点设想:

  (1)、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与审判员共同研究案情;确定审理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2)、在庭审中要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对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杜绝“陪而不审”。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作用。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4)、拓宽参审工作方式。实践中陪审员往往开庭时来“坐”,很少“说”、“走”,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也来当个“马锡五”,走出去,深入群众,大做调解工作。可在庭审前把诉讼材料交陪审员,让他去做调解工作,达成协议的,法官只需制作调解书。亦可在庭上、庭后“放手”让陪审员做调解工作,法官把握法律“底线”,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5)、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科学搭配。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应与人民调解、委托调解相结合,充分化解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的基层法治社会环境起到不可或缺的补益功能。因此,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可重点考虑基层单位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特别针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辖区内离婚、赡养、人身伤害等婚姻家庭纠纷及侵权纠纷案件,在由人民陪审员协调人民调解员共同先行调处。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一是强化业务培训。为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等学习资料,使之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二是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三是注重庭前引导。坚持“预先通报案情”制度,开庭前告知陪审员案件的案情、适用的法律,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提前进入角色,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有效防止“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3、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和调研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的宣传和调研小组,广泛开展宣传和调研工作。法院内部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方协调,开设人民陪审员专题节目。鼓励法院干警及人民陪审员积极撰写稿件、调研文章,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及时征求人民陪审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

  4、规范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问题,为人民陪审员统一配备制服、胸卡、工作证。当前有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是,法庭上法官统一着法袍,而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体恤、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显然,一些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极不协调。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没有对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着装有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安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