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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调研报告
作者: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4-01-24 10:20:35 打印 字号: | |
  目前,巡回审判虽然没有形成一种审判制度,但其与人民法庭的形成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力倡导司法改革、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司法大调解格局的今天,巡回审判在便民、利民、为民、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减轻当事人诉累、为边远山区群众息诉止纷、实现“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主题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得到继承和发扬。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1月以来,共和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100余次,办结案件300余件,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为此,对巡回审判工作进行调研,以期促进巡回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巡回审判概述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牧区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巡回审判的相关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操作性不强。从理论上讲,巡回法庭办案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本质的社会性,也没有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特征,同时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巡回审判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建立了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他们为方便群众诉讼,深入民间实地调查,注重调解,用最通俗的语言和最快捷的方式为当事人息诉止纷,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陕甘宁边区广泛赢得群众赞誉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这可能是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最早雏形。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没有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支持,成为贯彻“两便原则”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而被广大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今天,随着《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巡回审判依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效率与公正,依然是法院解决边远农牧区群众诉讼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宣传法制思想、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法院形象、体现司法为民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二、巡回审判现状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构建和谐社会及司法大调解局格局的今天,巡回审判成为各级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再一次提上了议事日程,各级法院都积极探索有关巡回审判的理论及实践模式,开展巡回审判如火如荼。

为切实转变坐堂问案审判方式,树立新的审判理念,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共和法院未雨绸缪,于2009年制定了《关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巡回审判列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规定每年巡回审判次数不得少于受理民事案件的40%,并将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不适等原因不便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居住在同一行政村的案件;比较典型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等7类案件纳入巡回审判的范围。

同时,该实施意见还提出五点具体要求:一是巡回审判时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律释明力度。二是简化诉讼程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当即送达;三是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和优势,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四是重视信访申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立院领导“巡回联系点”制度,通过定期走访调研,进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三、具体做法

制定规定,有据可行。2009年,共和法院制定了《关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具体做法、岗位目标考核作出规定,让巡回审判有据可行。

设立便民诉讼服务联系点。在辖区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委会设立固定的便民诉讼服务联系点,如在石乃亥等六个乡镇设立联系点。

定期到各联系点开庭。民事审判庭和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办案,并将具体时间提前进行预告,形成机制。

加大调解力度。巡回办案以调解为主,采用多种调解法,尽量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情结、法结,尽最大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与村委会等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等熟悉案情的优势,积极联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取得不错社会效果。

四、存在问题

办案成本过高。共和地处牧区,山高路远,交通不便,有些案件需巡回多次才能办结,这就增加了办案成本。油料费用上涨,办案成本过高与经费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

处于摸索阶段,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虽然各级法院都如火如荼的开展巡回审判,但均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处于摸索阶段。

无法律依据。三大诉讼法无巡回审判的相关规定,让大规模推广巡回审判缺乏法律依据。

人员紧缺及干警素质良莠不齐。巡回审判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但目前共和法院人员紧缺,满足不了工作需求,再加上缺乏相应培训,一些干警业务素质不高,“双语”人才短缺,严重制约了巡回审判的大规模开展。

装备短缺。巡回审判需车辆等装备,同时调解达成一致当庭送达还需电子印章、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等一系列现代化办案工具,这些目前均无保障,致使一些巡回结案的当事人还需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没有真正减轻诉累。

五、对策建议

规范巡回审判制度。最高院或立法部门应作出相关具有可行性的规定,使巡回审判作为一项确定的审判制度。

树立巡回审判意识。巡回审判确定为制度后,法院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使之深入人心,形成一种审判意识和理念,而不应当只流于形式。

完善物质装备。法院及相关部门应拔出相应的专项经费,为人民法院配备巡回审判所必备的物质准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电子印章等。

进一步加强和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村委会、陪审员了解案情、民情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

总结经验。各业务部门要不时对办案经验进行总结,交流推广。

六、巡回审判应注意的问题

注重调解,确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巡回审判时应以调解为主,花大力气做调解工作。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适当扩大调解的范围,一并解决当事人与之相关或者其他矛盾,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也更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和执行。

注意审判工作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法院在审理的同时对群众作一些法律和法理知识的宣传,提高当事人和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群众发生纠纷和自己权益被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产生其他矛盾,甚至酿成悲剧。

注意使用通俗的语言。法官在巡回审判时,应使用当地群众能听懂的语言来审判,而不要使用太多的专业术语。使用专业术语时,法官一定要对其含义作解释,加强法院释明权的运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

注意司法礼仪、保持法官形象。巡回审判法官直接接触当事人及其周边群众,法官给人的印象好坏将直接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甚至会造成群众对法院或法官工作的误解,对法院产生不好的印象。法官在巡回审判时一定要注意司法礼仪,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要求办案。如注意着装、注意语言文明、严格按照法官行为规范办事、公正高效的办案、保持和当事人双方的距离等。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向群众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展示法院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安海雁